一、花生交割标准:
1、交割单位:5吨。
2、花生交割适用国家标准、国家相关规定及本细则规定。
基准交割品:45.0%≤含油率(以湿基计,下同)<46.0%,酸价(以脂肪计,下同)≤1.5mgKOH/g,杂质≤1.0%,水分≤9.0%,霉变粒≤1.0%,7mm上层筛(长圆孔筛板)筛上比例≥60.0%,5.5mm下层筛(长圆孔筛板)筛下比例≤20.0%,色泽气味正常的花生仁。
替代品及升贴水:
43.0%≤含油率<44.0%的,贴水200元/吨;44.0%≤含油率<45.0%的,贴水100元/吨;46.0%≤含油率<47.0%的,升水100元/吨;含油率≥47.0%的,升水200元/吨。
1.5mgKOH/g<酸价≤2.0mgKOH/g,贴水200元/吨;2.0mgKOH/g<酸价≤2.5mgKOH/g,贴水500元/吨。
1.0%<霉变粒≤1.5%,扣量0.5%;1.5%<霉变粒≤2.0%,扣量1.5%。
3、花生包装采用塑料编织袋。编织袋应当坚固、清洁、干燥,使用缝包机封口,不得产生撒漏或对花生造成污染。单包装载花生重量50kg±2kg,且单个包装物重量不得超过125g。同一客户同一批次交割的花生包装要求规格统一。
4、花生期货合约的交割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的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地汽车板交货的含税价格(含包装)。
二、保证金制度:
三、限仓制度:
花生期货合约自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5个日历日期间的交易日限仓标准见下表:
期货合约自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6个日历日至交割月限仓标准见下表:
四、标准仓单的有效期:
每年1月、4月第15个交易日(含该日)之前注册的仓单,应当在当月第15个交易日(含该日)之前全部注销。每年4月第16个交易日(含该日)至8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含该日)不受理标准仓单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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